律 师 函
(2012)湖北***律函字第****号
武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受武汉市****公司委托,湖北****律师事务所陈章亮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就贵司拖欠武汉市****公司货款事宜出具本律师函:
一、 武汉市****公司反映的情况
2011年11月4日,贵司与武汉市****公司就购买钢材签定《购销合同》,合同号:400110668200,约定武汉市****公司向贵司供应钢材,合同总价款448506.58元(结算以实际接收数量为准),货款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合格结算凭证齐全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现款)。
武汉市****公司依照双方约定,给贵司供应钢材总价值469743.56元,并已完成对贵司开具结算凭证等全部合同义务。贵司分别在2011年12月27日支付100000.00元;2012年1月26日支付100000.00元;2012年3月30日支付100000.00元,截止到本函发出之日,尚欠货款本金169743.56元。
二、 武汉市****公司提供的资料:
1、合同复印件;2、送货凭证;3、结算凭证;4、货款收款凭证;
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113条:“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解释《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违约金。
四、 本律师认为:
从武汉市****公司提交的文件可以看出,武汉市****公司反映的情况有证据证明,应当属实。贵司与武汉市****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贵司尚欠武汉市****公司169743.56元货款,证据确实充分,贵司应当依约支付该笔货款。
受武汉市****公司委托,本律师特向贵司发出此律师函,望贵司在收到本函后,在2012年9月3日前支付拖欠武汉市****公司货款。若贵司既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支付此货款,又未与武汉市****公司或本律师联系,本律师将依据武汉市****公司的授权,提起诉讼。诉讼时,本律师将对贵司采取查封财产、冻结账号等诉讼保全措施,届时,贵司除了应支付武汉市****公司货款外,还要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等费用,同时诉讼将可能给贵司带来其他方面的损失,影响贵司的正常经营,请贵司慎虑此事。
本律师出具此函意在督促贵司尽快还款,尽量协商解决此事,武汉市****公司的权益不因本律师函而受到减弱。
祝贵司与武汉市****公司多多商业合作,实现双赢。
顺祝
商祺
湖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章亮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公司联系电话:
律师联系电话: